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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 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XX公路工程公司有限公司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 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要求,结合公司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 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组织关系 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党员证明 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 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预备党员 的还应视情况随转入党材料档案;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 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 确定的,一般应当执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 参观、学****实****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 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不转移组织关系,超过六个月不过 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 动党员活动证》是党员的政治身份证明,应用钢笔或签字笔
填写清楚:党员系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由何处去往何处、 党费交至何年何月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并加盖公章。一般 应一人一份。
第五条各党支部和各单位党办使用完的《党员组织关系 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存根及收回的证明信,一般应保 存3--5年。党支部不便存放的,应上交各单位党办。
第二章正式调动工作单位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六条 正式调到公司外单位工作的,由党员所在党支 部一所在单位党办一公司党委工作部一集团党委工作部一 党员所去县、市组织部或有接收权的单位的党组织,逐级开 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七条在公司所属各单位之间正式调动工作的,由党 员所在党支部一所在单位党办一党员所去单位党办一党员 所去项目经理部等单位党支部,逐级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 绍信》。
第八条在公司属各单位内部正式调动工作的,由党员 所在党支部一所在单位党办一党员所去单位党支部,逐级开 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三章借调或外出学****等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第九条 党员临时调动到所在单位以外的单位(包括公 司外单位)工作(即借调)、外出学****等超过三个月的,由党 员所在党支部向所在单位党办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再由所在单位党办向党员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开出《党员证明 信》。去往公司外单位的,也可介绍到公司党委工作部办理 《党员证明信》。
党员完成任务返回时,本人将经所去单位党组织签字盖 章的《党员证明信》带回,交原办理的所在单位党办或公司 党委工作部,在外未缴纳党费的一并补交,或向原单位党组 织补交。再由所在单位党办或公司党委工作部向党员原所在 单位党组织开出《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第十条党员在本单位内部临时调动工作单位(借调) 三个月以上的,由党员所在党支部向党员所去单位党支部开 出《党员证明信》。党员完成任务返回时,将经所去单位党 支部签字盖章的《党员证明信》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