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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读书笔记
篇一:侵权责任法学****笔记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侵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有侵害行为
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 “补偿”。
(2)适用对象
作为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补充性规定,适用于既不适用过错责 任,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其适用的前提是:
——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双方皆无过错
(3)公平分担损失归责所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
在现实的审判实践中,如果对一个人的行为造成另外一个人损害 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形,一律都要适用公平原则,让 双方分担损失,结果可能是不公平的。因此,它不是一个普遍适用的 侵权法的规则。
结论: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适用两个前提:不属于适用无过错 责任的特殊侵权场合;双
方均无过错。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第三章共同侵权责任
1)狭义共同侵权行为②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
(主观共同侵权)③共同过失行为
广义共同
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3)原因力竞合的无意思联络的人分别侵权(客观共同侵权)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界定
(1)主观标准(共同过错说)
共同故意,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实施侵权行为,数人之间必须要有 意思上的联络才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过失,是指造成损害的行为人都共同地疏于注意义务,造成 了同一个损害。如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 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 遂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甲、乙的
行为构成共同过失。
无论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均为主观标准。从民法通则一直 到 2003 年,司法实践在界定共同侵权中采取了主观标准。
(2)客观标准
2003 年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3 条发生了一个变化,在坚持共同故意、共同过失都构成共同 侵权的基础上,同时认为二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 他们的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这 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就把共同侵权行为从主观说的立场上扩展 到有限的客观说的立场
篇二:侵权责任法学****笔记 20140712
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 错》
民法将过错区分为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
1 、一般人犯了十分不靠谱的过失。2 、专业人员犯了一般人都能
避免的错误
第二章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为过错责任,例如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一般均为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人负举证责任
、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职 责的,不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在三个法定情形下;、行政法规、规章 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
4、“物件损害责任“的全部规定,共计6 个条文。物件倒塌采用 无过错责任的除外。
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地下施工等致 人损害。
5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注意不是非法占 有人)的过错推定。
6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 管理维护者的过错推定。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1、监护人责任;2 、饲养动物侵权(动物园动物除外);被侵权 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未对动物采取安 全措施和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故意或重 大过失也不免责!
3 、职务侵权(包括用人单位和个人劳务);
4、机动车侵权;5 、环境污染;6、高度危险;7、产品责任;
8 、妨碍通行(在道路上推放倾倒遗撒物品)致损的。此为原则, 道路管理是例外。
9、建筑物倒塌损害责任。此为例外。物件损害原则为过错推定。
四、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并不是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 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 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 “补偿”。
适用的前提是:—不适用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双方皆无 过错。同时满足,所以调整的范围非常狭窄。
第三章多数人侵权
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他们的 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这样,我 国侵权责任法的实践就把共同侵权行为从主观说的立场上扩展到有 限的客观说的立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