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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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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2/6/1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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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步,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谈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

  摘要:科技是把双刃剑,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其所带给人们前所未有便利的同步,也让人们开始注意到一种新的纠纷的产生:网络侵权。本文就侵权责任法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定展开对网络侵权界定、构成要件、特殊性和该法条中存在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盼望达到对网络侵权较为全面的结识。
  核心词:网络技术 侵权责任法 侵权 结识
  随着计算机及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迅速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空前地变化了人类的生存、生活和生产措施,为人和人之间的交流开拓了一种广阔而贴近的空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和此同步,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交互性,民事主体的权益也伴生性地受到来自网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介于此,中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顾客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为网络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的承当提供了法律根据。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多种侵害她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中国《侵权责任法》将网络侵权放在第四章“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即阐明网络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我觉得,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表目前如下多种方面:一、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空间,加害人在网络空间实行的侵权行为核心侵害的民事利益具有特殊性,如:具有抽象人格意义的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存在于网络空间的财产利益,像银行账号、虚拟财产。二、网络侵权责任具有特殊性,它既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运用网络,侵害她人民事权益构成侵权,应当由自己对被侵权人承当直接责任,也涉及网络顾客运用网络实行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顾客一起承当连带责任。三、侵权行为具有特殊性,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网络中存在的信息所有是由0和1所代表的物理状态构成的离散信号,不存在持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四、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具有特殊性,网络在全球范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线,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以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多数状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对于直接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受害人而言,处在间接侵权行为人的地位:或是诱导、促成或协助她人实行侵权行为,因此对受害人承当共同侵权责任;或是对她人的侵权行为负有监督的权利和能力,因此对发生的损害负有特殊侵权责任。具体来说,核心涉及如下两种:1、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协助侵权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侵害她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行为。在网络侵权中,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网络顾客侵害她人民事权益提供了网络平台支持,若其发现网络顾客的侵权行为,而未采用必须措施,任凭侵权行为实行对被侵权人导致损害,则可觉得其对网络顾客实行的侵权行为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因此网络提供者应对自己导致的后果承当连带责任。网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