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6
苏州市服务业
统计报表制度
(2021年统计年报和2022年定期统计报表)
苏州市统计局制定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 4754—2017) - 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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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为市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提供依据,在国家服务业调查总体框架下,结合国家一套表制度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按照“统一制度、抓大推小、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网上报送、集中处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科学统一、规范可行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行业统计职责明晰、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服务业统计监测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的全貌。
(三)本制度所指的服务业统计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服务业行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
(四)服务业行业包括14个门类:
1.批发和零售业
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住宿和餐饮业
4.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金融业
6.房地产业
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1.教育
12.卫生和社会工作
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4.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五)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六)本制度所指的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七)本制度各项资料的综合范围原则上为全社会口径,即包括各类服务业行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
苏州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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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单位。本制度的综合统计报表,是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的综合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具体分工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代码汇总填报本部门所负责的行业综合统计资料,并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各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基层统计调查制度,报市统计局审批后实施。
(八)各部门应按省级部门报表要求,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本级统计局,并上报分地区数据。
(九)本制度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国家房地产专业报表制度,其中房地产财务情况表为辖区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执行国家贸易专业统计制度。
(十)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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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业统计分工
(一)市服务业统计领导小组:
1.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制定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
2.督促各地各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网络,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3.将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列入全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体系。
(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1.制订服务业统计制度、分类办法和实施方案;
2.建立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3.开发和维护服务业统计调查网上直报系统,保证网上数据采集平台的正常运行;
4.对各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对各级服务业统计调查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
5.审核、汇总、推算、评估、反馈、发布全市服务业统计数据,对各有关部门和基层调查单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
6.对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和通报。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
1.根据审批、登记等相关行政业务记录,核对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的单位及其基本情况;
2.督促本行业的单位及时按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统计调查报表,对未及时上报统计调查报表的单位进行催报,配合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本行业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对所属行业的基层调查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3.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本行业业务统计报表的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
4.协助统计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