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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立法说明”的起草 起草立法草案.docx

上传人:书犹药也 2022/6/14 文件大小:1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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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立法说明”的起草 起草立法草案.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议“立法阐明”的起草 起草立法草案

  何谓“立法阐明”?它是法律草案阐明的一种通用提法,是立法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法律文献。中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步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阐明,并提供必须的资料。法律草案的阐明应浅议“立法阐明”的起草 起草立法草案

  何谓“立法阐明”?它是法律草案阐明的一种通用提法,是立法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法律文献。中国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步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阐明,并提供必须的资料。法律草案的阐明应当涉及制定该法律的必须性和核心内容。”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立法阐明是法律案的构成部分,一件法律案必需涉及立法阐明。其二,立法阐明要“阐明”的核心是制定该法律的必须性和核心内容,除此之外,对立法阐明的撰写并无其他限制性、约束性规定。
  笔者自至在吉林省人大内司委工作期间,曾作为有关法规起草小组的工作人员,执笔起草了《吉林省避免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吉林省志愿者服务条例》、《吉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阐明。在此,拟从法理角度并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对立法阐明的起草谈部分粗浅的见解,以求教于人们。
  从形成近年的惯例出发,立法阐明的撰写一般遵循着下述体例及格式安排:第一部分,制定法律草案的必须性。第二部分,制定法律草案的过程。第三部分,需要阐明的多种问题。第四部分,结语。固然,实践中对这多种部分的体例表述也许会浮现细微的差别,但是这些差别并不影响文献的整体构造。下面,笔者便按着以上四个部分的顺序逐个论述。
  其一、有关制定法律草案的必须性。这一部分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必需论述的内容。立法的必须性论述,应简要扼要,抓住核心,构建起解决现实问题和制定法律草案的逻辑关系,切忌长篇大论。除此之外,笔者觉得可以在这部分中增长立法的“可行性、前瞻性、急切性”方面的简要阐明内容,作为和“必须性”并行的多种小见解。必须性是阐明立法的现实需要,可行性是阐明立法条件已成熟并具有相应的可操作性,前瞻性旨在表白立法不仅立足当下,且着眼于长远,急切性则是指该项立法不在“缓立”考虑之内,亟需制定出台。以上四个方面,逻辑关系层层递进,共同构筑起制定法律草案足够的充要条件。
  其二、制定法律草案的过程。这部分内容的写法大同小异,重在回溯制定法律草案的工作过程及必经的法定程序。一般说来,如下多种问题应在这一部分得到答复或体现:第一、立法的启动。一般说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中较为常用的情形是,常委会构***员或代表提出的法律案作为启动立法的前置程序,而起草小组的成立则是立法正式开始的标志。因此,有关立法的由来、临时机构成立及人员的配备状况应作为立法阐明的内容之一,并清晰地梳理出立法活动的逻辑起点。第二、有关科学立法的体现。核心在于阐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