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我院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
(二)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三)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不良信息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未经许可,任何入网单元或个人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八、院内网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医疗秩序和淫秽、色情等不良的信息。
九、各单元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医院秘密的信息上网。
十、在院内网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6、不利于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活动;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上网帐号、盗用他人IP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九)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十)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十一)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十二)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十一、院内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计算机单元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不健康的信息,发现有上述行为者。网络管理员或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信息科。
十二、各部门、下属科室有关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部门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下属科室,特别是各科室的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其科室其他职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律法规教育。发现问题要加以引导、及时处理解决。
十三、处理办法:
(一)有以下违反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
1、违反《福田人民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没有网络管理人员在场或不听网络管理人员劝告而擅自在INTERNET或院内网内下载资料的;
3、擅自安装任何移动存储器设备的;
4、擅自使用来历不明的任何移动存储器(如:软盘、优盘、光盘、移动硬盘等),而使计算机感染病毒的;
5、对因为操作错误而造成计算机无法使用的;
(二)对有以下违反行为者给予通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