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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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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犯罪与刑罚》读书笔记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长期以来被人们尊奉为刑法领域里最重要的经典著 作之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罪行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在学****刑法之时, 我便深受此书的启发;如今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再次品读,更是另有一番收获。
但97 年刑法修订后,采用的是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 在法律没有确定行为人有罪或无罪前,一概认定行为人无罪,这是一大进步。
在我国刑诉法中,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在刑诉法中有着与之类似 的“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例如,从“犯罪嫌疑人”与 “被告人”的区别中就能体现出这一原则。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的诉讼程 序中,因有犯罪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立案进行侦查、审查起诉的公民或 者法人。 被告人是指被自诉人或者检察机关起诉犯有某种罪行,并经法院决定 对其进行审判的公民或者法人。两个概念以诉讼阶段为划分依据。
我国目前在推进无罪推定原则中还存在着一个问题,即没有引入沉默权制度。 被告理应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可以选择保持沉默,如果最后没有足够证据证 明被告有罪,则罪疑从无。但是《刑诉法》第 50 条规定:“…… 不得强迫任何 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 118 条却保留“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 如实回答。”相当于 “不得强迫自我归罪原则”仅仅规定了一半。因此落实无罪 推定原则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反对刑讯逼供
陈卫东 刘计划《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的若干思考》 ,法律科学, 2001 年第 3 期
【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第 37 页
本章中,贝卡里亚对刑讯逼供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攻击。他认为,除了强权以 外,没有任何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但是,这无 疑是无理且可笑的,因为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肯定的,直接适用刑罚即可,交代 与否已经没有必要了,就更不用大费周折地折磨他;如果被刑讯者犯罪是不肯定 的,就更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由此可见,刑讯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刑讯逼供更是使无辜者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在刑讯中,无辜者作为被告人的 同时又成为控告者,让一个无辜者自证其罪是多么的可笑。其结果极有可能是强 壮的罪犯获释,而软弱的无辜者获刑。不管怎样,刑讯都使无辜者遭受极大的痛 苦,而为案件真相蒙上了一层遮羞布。
刑讯会造成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进退维谷,有罪者从中得利。对无辜者 而言,承认犯罪就意味着接受刑罚;虽然忍受刑讯有可能被宣布无罪,但实际上 已经受到折磨。不管怎样都受到不应有的损害;对有罪者而言,只要他忍受住刑 讯的折磨,那么他本应受到的刑罚就会转变为无罪释放,又因为其应受刑罚往往 远远大于所忍受的折磨,因此这中间的差值就成为有罪者从刑讯中所得的利益。
(一)我国的现状: 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 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 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 和出现,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冤假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
之所以刑讯逼供无法杜绝,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原因: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 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侦查机关过于重视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