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研究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对于矿区、区域乃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生态恢复和重建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实施补偿的若干政策建议。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政策建议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先后开始征收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尽管国家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因此,研究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对于矿区、区域乃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生态恢复和重建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框架
矿山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是:借鉴国外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和界限,将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历史已造成的破坏或称之为废弃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新账(新造成的破坏)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企业对破坏的生态有两种补偿形式:现金补偿和修复治理。现金补偿是煤炭开采造成的直接损害如:地上附着物损害、人员安置、耕地占用等容易明确受害人的,直接给予现金补偿;修复补偿主要指开采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将开采破坏环境恢复治理到原有生态系统的目标,其中又包括企业直接修复补偿和政府组织大型工程治理两种补偿方式。
因此,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涉及到两部分内容:“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或称备用金)”。“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由地方环境或国土部门征收后上交国家,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由企业上交国家或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由政府通过建立“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简称“恢复基金”)来实现。“恢复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支出、向正在生产矿山企业征收废弃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捐赠、捐款项等。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应以生态环境修复的成本为依据确定。在目前条件下,生态补偿依据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损失的修复治理成本作为标准是合理的,它不仅可以达到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也可以保护受损者的基本利益和符合补偿者的承受能力,具有可操作性。生态补偿机制设计框架见表1。
二、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若干政策建议
(一)处理好生态补偿的几个重要关系
1、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主要是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和一定的财力支持,同时引导建立全国性和一些区域性的生态补偿机制。地方政府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并配合中央政府实施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生态补偿。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生态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在建立生态补偿中的作用是主要的,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引导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只有在一些主客体十分明确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
3、生态补偿与扶贫的关系
生态补偿不能混同于扶贫。生态补偿主要目的不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如果将生态补偿与扶贫混淆在一起,将可能产生生态破坏的负面效应。应当建立生态保护重点地区与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