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2015 年5月 28日,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自 2015 年8月1 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学习贯彻本条例, 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对公共资源招投标的认识和了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 组织相关专家、资深从业人员对本条例进行了解读。在解读过程中, 编写组始终秉持忠实立法原义这一基本原则, 尽可能从具体规定的背景、依据进行阐述。由于受时间、水平的限制, 解读难免存在不准确不到位的地方,望大家批评指正。解读仅代表编写组对本条例的认识和理解,供大家学习参考,如解读的内容与今后本条例制定部门的释义不一致, 以条例制定部门的释义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 加强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2 【解读】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一、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 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条例的制定就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意识和竞争意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法规支撑。二、巩固扩大我省改革创新成果, 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3 在条块分割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分散在各个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既审批项目, 又审批资金; 既组织交易市场,又参与市场交易;既是资源出让者,又是交易监管者, 为解决监管分散可能带来的职责不清、同体监督、封闭运行等诸多矛盾和问题,我省不断探索和改革创新。 2006 年,省政府成立了以发展改革、监察、交通、水利等 16 个省直部门为成员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工作的宏观管理、统一规划和指导协调。同时, 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作为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 并负责全省招投标综合监管工作。 2007 年,《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06 号)出台,明确综合监管主要以交易平台为载体, 对招投标进场交易实行过程监督。综合监管是对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的补充和完善,综合监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共同构建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经过多年实践,逐步形成了统一综合监管机构、统一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的“五统一”招投标综合监管体制, 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招标投标综合监管“湖北模式”。近年来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已基本完成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转型,实践证明, 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符合实际、科学可行。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的经验做法得到中央领导和国家有关部委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 中纪委、监察部将我省招投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列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试点项目,先后被 20 多个省、区、市学习借鉴。现通过地方立法, 将巩固扩大我省公共资源市 4 场化配置改革创新成果,为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依法治理、依法规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三、规范进场交易行为, 进一步促进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我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改革创新向纵深推进, 各种问题和矛盾也日益显现。一是市场竞争秩序虽然不断完善, 但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在某些领域表现依然突出, 而且手段越来越隐蔽, 严重影响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