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7) 46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
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习惯业务进展需要,规范商业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
若以上材料在有效期内且未发生变化,再次办理业务时可免于提供。 仅办理100%保证金承兑业务未办理其他信贷业务的客户,可适当简化手 续,免于提供后两项资料。
(二) 业务资料
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式1)。
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长期申请承兑的客户还应提供之前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商品、 劳务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一般发票、深加工结转报关单、 货票(仅限汇票收款人为运输企业)等。
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 担保资料
抵押物、质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评判保证人有关情形所需的资料。
所有权人同意提供抵押、质押的决议及保证人同意保证(或最高额 保证)的决议等有关证明。
第九条经办机构信贷经营部门接到承兑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有关材 料时,应向承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收妥单》(见附式2),并对申请材料 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要紧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具有申请承兑的主体资格;承兑申请人通过客户信用等 级评定的,原则上出票日期应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
(二)提交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印章清晰,原件与复印件 一致。
(三)提交《申请书》的内容与形式。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法定代表人一 栏为授权代理人签名,应与法人授权托付书中的被授权人名称一致。
2o承兑申请期限、金额、用途符合规定。
3o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卡(证)上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条出票日期为同一日的多张商业汇票能够在一份《申请书》中提 出申请,但申请人须分别提供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业务资料,并做到逐 笔对应。
第十一条对承兑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同 意受理,应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并连续进行调查评判。如认为不符合条 件应将材料退回承兑申请人,并做好讲明工作。
第三章调查与评判
第十二条客户评判
(一) 承兑业务办理前,应按规定进行客户信用评级(100%保证金承 兑业务除外)。
(二) 如在建设银行已进行过客户信用评级且在有效期内,可使用前 次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及近期信贷资产检查结果作为此次对客户的评判。
第十三条业务评判
(一)申请承兑事项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
交易合同真实有效。
(1) 出票日期在合同签订的有效期内,若是分期执行合同,应在合同 规定的分期执行时期内。
(2) 合同标的物在营业执照规定的范畴内并具有合理性,交易金额与 其经营规模相匹配。
(3) 明确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
合同期限、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的金额与申请承兑的期 限、金额相匹配。
交易双方签章合法有效。
《申请书》中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与交易合同双方的名称 一致。
承兑申请人的名称与在经办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的名称一致。
原则上合同不得重复用于申请承兑。如果一份合同对应多笔承兑 业务时,该合同记载金额应大于或等于累计办理的承兑金额。
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如因专门缘故不能提供 其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商品交易合同,可出具加盖公章的供应打算或 内部调拨单等。
如承兑申请人与其上游供应商只签订年度总合同,应向我行提 供年度总合同、合同项下的年度订货单及与该笔业务对应的采购明细清单 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有关材料。
商业汇票用途符合规定。
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真正用于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不存在以承 兑汇票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
必要时走访客户生产经营、材料储备现场,证实此笔交易确属正 常生产经营需要。
承兑申请人具有偿付到期承兑汇票的能力。
客户到期偿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可靠。
按照客户评判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进行总体 评判,对工业企业了解其近期生产经营是否正常,销售货款回笼是否顺畅, 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是否对称;对物资贸易和批发企业了解所购 物资是否已落实销售下游,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物资在运输中是否显现毁 损而造成缺失;对施工企业要紧了解所承包工程的投资是否落实,工程材 料款是否按时到位等。
承兑申请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贷款卡记录,了解客户在各家银 行的信贷业务情形。
第十四条担保评判
(一) 保证金来源正当合法。
承兑申请人不得以现金直截了当交存保证金;不得以贷款、贴现资金 作为保证金来源;不得以一笔保证金重复多次办理承兑汇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