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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2022年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照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刚好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采纳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纳《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纳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刚好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
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觉疑点的详细评估方法。
其次十条 约谈说明可以采纳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纳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与,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纳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沟通,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情愿自查补税的,应将此看法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供应书面说明材料。
其次十一条 纳税人因某种合理缘由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状况,须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状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
其次十二条 为削减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其次十三条 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看法,刚好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其次十四条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说明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晰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值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实地核查
其次十五条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纳税评估中发觉的问题根据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状况进行实地检查的过程。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依据须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加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主动协作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其次十六条 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状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其次十七条 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缘由,干脆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六章 评估处理
其次十八条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处理岗位人员依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过程中所驾驭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做出相应处理看法的过程。
其次十九条 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解除,未发觉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看法书》,并注明“未发觉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晰,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看法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看法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样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看法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看法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看法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看法。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值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值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觉纳税人涉嫌偷税、躲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觉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觉并得以订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第三十条 纳税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