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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试用期没签协议辞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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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试用期没签协议辞职.docx

上传人:读书之乐 2022/6/17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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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用期没签合同辞职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重要构成部分,但不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xxxx今天就试用期内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的状况作出分析,盼望可以协助到人们!
  ?
  问:我和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上面试用开来,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是违背《劳动法》的。
  试用期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今年初,贺先生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商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试用期两个月。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人事主管和生产主管对贺先生进行考核发现,贺先生生产的产品不合规定规定。于是,公司决定以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取条件为由,解除和贺先生的劳动合同。同步,公司将决定和贺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告知了公司工会,工会予以准许。随后,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交和贺先生,其中载明:由于贺先生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因此决定即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其后,贺先生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审理中,贺先生诉称,试用期间公司从未对她的工作提出意见,且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时试用期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取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辩称,试用期最后一天,贺先生未能通过工作考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在试用期间对贺先生考核,并证明贺先生不符合录取条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同步,公司提供“考核结论单”,上面载明了对贺先生从事工作的考核指标,且有生产主管和人事主管签字。但贺先生对该“考核结论单”不承认,称历来没有见过,是公司事后补做的。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贺先生的主张,理由为公司未能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贺先生试用期不符合录取条件,且公司在试用期后和贺先生解约,已超过试用期,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取条件来解合同。
  ■维权提示■
  劳动者:走出“试用期内权利无保障”误区
  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存续的一种正常阶段,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均和在劳动合同期同样,受到法律保障。就解除权而言,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相比劳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的义务,自由度大幅增长,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试用期可以看作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期。现实的问题在于,广大劳动者更容易相信,试用期亦是用人单位对自己的考察期,因此,往往试用期被随意解雇,劳动者却乐意欣然接受,甚至单位有不为之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也不去追究。在此,提示劳动者:要理解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仅知晓自己在劳动合同期内的各项权益,还应掌握自己在试用期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多问部分“为什么? ”,学会让用人单位以事实、证据“说话”等。
  ■律师解析■
  有关试用期的定性
  用工实践中,也许有人觉得,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互相理解、互相选择而商定的互相考察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个错误结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须遵循解除预先告知期,即提前3天告知用人单位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须在试用期间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取条件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