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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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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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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县检察院加强检委会建设提升议事决策水平
检委会议事规则
(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检察委会员通过)
为了使我院检察委员会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践,经我院检察委员会2005年12月16日第九次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工作原则
第一条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和决定有关案件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故不能主持时,由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主持。
第三条检察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检察委员会召开时,根据议题需要,由检察长
1决定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检察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意见一致,由主持人归纳后,即为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抄报XX市人民检察院。
受检察长委派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如不同意多数人意见的,应在会后向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
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六条检察委员会委员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并对其意见负责。
第七条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以本院或以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八条遵守保密制度,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均应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工作规程
第九条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案件和事项:
(一)重、特大和有影响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不批准逮捕.
(二)不起诉案件、本院自侦科室的撤销案件;
(三)刑事抗诉、撤销(不)批准逮捕、撤回起诉的案件;
(四)通知(商请)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撤回提请逮捕和提请起诉的疑难、复杂案件。
(五)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
(六)刑事赔偿、刑事申诉案件;
(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八)意见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
(九)需提请上一级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案件;
(十)依法需要由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人员的回避;
(十一)有关检察业务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十二)检察长决定交付检察委员会讨论和研究的案件或事项;
第十条提请报告内容:
(一)有关案件:
1、案件来源及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认定的犯罪事实;
3、证据及本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核意见;
4、法律依据;
5、承办人意见、分歧意见、本部门意见。
(二)有关事项
1、事项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