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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周瑞 2022/6/17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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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废除保护“小三”条款的思考
王雯 摘要:中国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随之***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分歧。文章旨在探讨婚姻家庭关系中“第三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理性的看待“第三者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废除保护“小三”条款的思考
王雯 摘要:中国的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随之***婚姻家庭出现了许多矛盾和分歧。文章旨在探讨婚姻家庭关系中“第三者”利益保护的必要性,通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的解读,理性的看待“第三者”权益保护问题。
关键字:婚姻法 婚姻家庭 第三者 利益保护

社会经济的发展,伴随着家庭关系的调整,物质生活的极大满足,促使人们的生活内容与模式更加多元化。物质与欲望相生相长,***婚姻关系开始面临着很多矛盾和考验。婚姻家庭的“第三者”成为社会争议的新焦点,我国有关“第三者”问题方面的立法却很滞后,致使许多争议问题得不到统一公正的处理,特别是涉及各方利益的保护问题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一、我国“第三者”问题的立法现状
记得两年前的家庭伦理剧《蜗居》的曾掀起了社会的讨论热议,特别是“小三”海藻这一角色引起了多方的争论与质疑。大家既同情“第三者”挣扎中堕落的辛酸过程,也憎恶她破坏他人美满婚姻的行为。“小三”近几年成为一个流行词语,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进步,离婚率也一路飙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拥有经济实力的中年男子包养年轻貌美的女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家庭失和最终走向离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 曾经涉及到这个问题,立法者站着理性的角度试图保护“第三者”利益,但因为这项条款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具体司法实践难度大、社会道德制约等因素,最终没有被列入正式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部门对此解释为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第三者”的利益请求,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1]
据报道,正式颁布《婚姻司法解释三》取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第2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的内容。婚外同居的情况比较复杂,财产性补偿方式的也五花八门,制定本条规定能够起到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作用。其实第三者在很多时候也是受害者,并且可能为此遭受更严重的伤害或损失。虽然司法解释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恶意欺骗者,如规定履行补偿内容便不能反悔,使得恶意第三者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巨大的可乘之机。[2]这条规定的内容引起了许多舆论的质疑和讨伐,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理性考量和利益均衡。
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第三者”插足文图涉及争议太多,无论怎样立法,总有一方会对此不满意。笔者的观点是不应该废除这一条款,废除条款意味着对“小三”利益问题的放任,诚然“第三者”违反了道德的约束,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该被剥夺。纵观阻碍保护“第三者”利益的诸多因素,其中最主要的观点即是“如何补偿夫妻中被背叛一方的利益问题”。背叛者给予“第三者”的物质财富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