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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油天然气立法看打破垄断的必要性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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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石油天然气立法看打破垄断的必要性的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5/14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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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石油天然气立法看打破垄断的必要性的论文【摘要】我国是世界第 5 大石油生产国,第二大石油消费国,石油已成为与粮食和水资源并列,事关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与安全的重要资源。世界上主要油气资源国与消费国大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而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中石油天然气法长期处于缺位状态, 石油天然气法律体系既不健全也不完善,不适应当前油气需求迅速增长的新形势。前不久,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启动了《石油天然气法》起草的前期工作。早在 1995 年,全国人大就有 200 多名代表提议制定《石油法》,但由于当时条件不成熟,该动议最终无果。据罗东坤教授统计,我国目前涉及石油天然气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法律级文件有 15 个,行政法规有 62 个,部门规章有 1024 个,地方性法规有 1642 个,但我国石油行业法律现状的特点是:数量众多却不统一,可操作性差,有些重要的法规缺位,效力层次较低。又据商务部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世界各国近年来通过石油立法“打破国有公司的垄断地位”已成为趋势之一。而我国也有不少专家学者期待这部《石油天然气法》能作为打破行业垄断,实现石油经济市场化的根本保证。近 10 年, 中国石油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单独的一部《石油天然气法》对于今时今日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 1993 年以来,我国成为石油进口国,且石油净进口逐年增加,未来石油天然气的供需矛盾还会进一步扩大,因此,石油天然气单独立法将有利于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保障石油资源的稳定供给;有利于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本文浅析了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垄断坚冰形成的原因及危害,并对立法破冰提出隐忧。上个世纪 90 年代,我国经济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这个过程中,产业结构随着经济政策的演变而进行调整,但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强制性行政管理体制和特殊的所有制形式,使我国众多产业形成了超经济因素的垄断状态——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直接导致了行政壁垒的产生,政府通过行政干预设置一些特殊行业的准入壁垒,限制企业自由参与竞争,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股扭曲的力量。经济学将垄断分为三种形式,一是自然垄断;二是市场垄断即经济垄断;三是行政垄断,也就是用权利垄断资源。我国主要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具有以下特征:一、垄断企业多为国有独资或国家绝对控股。二、垄断企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由政府控制经营者的人事权和监管权。三、垄断企业市场份额的获得来源于法律的合法性或行政合法性。四、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是一种低效竞争,表现为不计成本的重复投资和缺少创新的经营理念。五、市场结构以行业性寡头垄断为主。这些特征在我国石油天然气行业得到了充分体现。垄断的成因很多,通常因政府支持,法律法规认可而产生,一般存在于公共事业密切相关的领域,此外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企业合并或并购最易产生垄断,主要表现为同行业同企业并购且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过去行政管制的部门和自然垄断部门,如金融、电信、电力、铁路、石油等。二是高技术产业,如航天航空、电子、医药、汽车等。再就是表现为并购规模巨大,如行业巨头强强联合。并购形式有横向、纵向和混合三种。横向合并是指企业在原有生产经营领域实现业务拓展,以追求规模经济为目的。纵向合并是企业将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上、中、下游产业一体化、链条式纳入成为行业独立的市场主体,通过对关键原材料和销售渠道的控制,获得产业整合,垄断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