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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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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fxl8 2014/1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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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为全省林业经济的发展、林业产业的壮大做出了积极贡献,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5]45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类型
可享受财政贴息的林业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和林业小额贷款。
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林项目的贷款包括工业原料林造林、毛竹低改、油茶造林、国营林场用材林苗木的培育、林农或林业职工造林贷款。
林业小额贷款指林农和林业职工从事林业资源开发和林产品加工当年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含)万元贷款。
二、计划申报及下达程序
贴息贷款建议计划实行逐级申报。设区市林业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20日之前,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申报下年度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建议计划*。省林业厅对各设区市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筛选,并经省财政厅同意,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同意后,省林业厅下达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三、财政贴息资金申报程序
财政贴息资金实行逐级申报。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于每年9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报送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于10月30日前联合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资金拨付程序
每年省林业厅在收到国家林业局下发的落实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通知后,将获得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名单书面通知各设区市林业局。各级林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按照验收的具体要求组织对获得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对贷款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享受贴息期1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由设区市组织验收;贴息期1年以内和3000万以下的项目按属地关系验收。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根据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见附件3)以及县财政局、林业局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见附件4),于3月底之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申请拨付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报告、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表和中央财政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下达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责任追究
各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层层负责,严格审查相关报表及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误。
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贴息资金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本细则自2009年开始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申报材料要求
2、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3、中央财政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工程进度验收表
4、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