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景区范围内经营点的设置及经营 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景区范围内经营点设置、经营面积、经营**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景区范围内经营点的设置及经营 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景区范围内经营点设置、经营面积、经营人员限 额、经营商品及服务性质种类的确定,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定点、定位、定员、定性”(以 下简称“四定”)的原则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景区经营点管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进入**景区 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获得特许经营资格,在**景区从事经 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取得**风景名胜区准营证(以下简称准营 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未经管委会批准的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景区 经营管理、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 照。
第六条 准营证的申办实行代理制。符合《**景区经营点管 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可依法向所在管理区提出办理准 营证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区初审后,由管理 区负责按照相关程序统一到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办理。
管委会经营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准营证的审批。
第七条取得准营证的经营单位与所在管理区签订《特许经 营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办理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手续,依法进行经营。
第八条保证金按照管委会规划部门界定的经营场所面积, 按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收取,最低数额不能低于500元,最高 收取5000元。
第九条经营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景区经营点 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四定”要求,依法文明经营。经营单 位雇用工作人员必须经所在管理区派出所审查,经所在管理区登 记备案、经过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统一制作工作牌后方能上岗, 并不得突破定员限额。
第十条 经营点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特许经营、计分管理、 合同约束、制度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计分管理是指管委会对经营点违规行为实行累 计计分管理的制度,即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景区经营点 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由管理部门进行 计分,并根据累计分数分别对经营者做出扣除保证金、停业学习、 取消经营资格等相应处理。
对经营点的计分按照与《**景区经营点管理暂行办法》配套 施行的《**景区经营点违规行为计分标准》(以下简称计分标准) 进行。
第十二条 扣除的保证金须按规定全部上缴景区财政专户。
保证金被扣除完后,《特许经营合同》一并解除,经营者需 要继续经营时,应到所在管理区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缴 纳保证金。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合法原因终止,保证金尚有 余额的,由所在管理区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经营者。
第十三条 履行《特许经营合同》期间,经营者发生违规行 为被计分的,每计1分即扣除保证金50元。经营者违规行为情 节较轻的,责令其规范整改,依据计分标准进行计分,并扣除相 应数额的保证金;经营者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