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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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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温州大学文件
行政〔2010〕263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收费暂行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温州大学文件
行政〔2010〕263号
关于印发《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学院:
现将《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收费暂行办法通知
温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年12月31日印发
温州大学学生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收费政策依据 为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普通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05〕283号)和《关于 高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9〕292号)等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组成及计收方式 学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规定的学费及住宿费。本办法所指的 学费为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 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住。宿 费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情况按学年计收。
第三条 学费计费依据
(一)学分学费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 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 收学分学费;所注册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 收学分学费。
转专业、转学(转入、)休学复学、降级等学籍异动的学生,异 动前所学的课程,除按异动后人才培养方案充抵相近、相同课程后 仍有多余课程学分不能充抵的,不退还学分学费。
(二)经批准转学或参加中外合作项目出国学****的学,校可以采 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双,方已互收学费的,学校收 取专业学费,免收学分学费;双方互免学费的,学校收取专业学费, 并按充抵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
(三)课外教育学分免收学分学费。课外教育学分充抵课内学分 的,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课程或辅修专业、 辅修双专业双学位的,不再加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 取学分学费。修读教师教育辅修专业、教师教育双专业双学位免收学 分学费。
(五)对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的,重修学分 学费按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六)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 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专业学费。学生延长学****时间(离校后 申请重修)的不收取专业学费。
(七)参军入伍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学费结算 学分制学费采用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 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学分学费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每年 40 学分标准预收。
学生如有改、补、退选课程的,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改、补、退手 续。学生在每学期第八周前核对、确认本学期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 以此为据收取学分学费。
当学年结束时,学校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修读的学分学 费总额,然后根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应。收学费总额如大于预
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 额未达到预收学费额的,差额部分在下一学年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