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 经委、计经委)、劳动( 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委管国家局;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确保安全生产, 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0 年3月6日附件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见表 1 注: “√”表示该种类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 字母表示该种类必须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具有附录 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中规定的防护性能。附录 A: —防剌穿 cj—防冲击 fg—防割 ff—防辐射 fh—防寒 fs—防水 fy—防异物 fz—防砸( 1~5 级) hj—焊接护目 hw—防红外 jd—防静电 jf—胶面防砸 jy—绝缘 ny—耐油 sj—耐酸碱 zr—阻燃耐高温 zw—防紫外附录 B :相近工种对照表见表 2 附件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 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 116 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可参照附录 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从附录 B 中查得属序号 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 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六、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 GB11651-89 《劳动防护用品先用规则》, 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 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 fg, hw等, 详见附录 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七、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八、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九、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 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 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十、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制成的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