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刍议正当防卫制度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一种重要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它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防卫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都是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正义、合法行为; 二是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是被迫的, 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主观意图不具有危害性。因此, 正当防卫不仅不构成犯罪, 而且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一、正确把握正当防卫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要注意区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加以区别 2 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的侵害行为, 一般不宜实施正当防卫。因为这部分人属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的犯意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有区别的。因此, 在受到他们的侵害时, 应尽可能地采取其他方法躲避侵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如果对防卫对象的刑事责任能力不明或不可能明知时, 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二)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正当防卫是侵害人明显地实施不法侵害,而防卫人是明显地处于被迫防卫的地位,他所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合法的。而打架斗殴、聚众械斗等行为, 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故意, 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行为, 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三)正确区分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制止的是有意识的不法侵害行为,即故意的行为, 而过失犯罪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 只有在危害结果 3 实际发生以后, 犯罪才能成立, 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四)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事实认识错误而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处理事实认识错误的原则解决。有过失的按过失承担责任, 没有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五)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该条还规定: “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对抗, 而紧急避险是合法权益的冲突, 两者区别在于:(1) 危害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只能是不法侵害, 而紧急避险的危害, 来源于自然界的侵袭以及其他方面的侵袭。(2 )行为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权益, 而紧急避险的损害 4 对象则是他人的权益或公共利益。(3 )对行为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是只要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可, 而紧急避险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实施。(4)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大于或等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 而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二、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几点思考(一)如何认定超过必要限度采取正当防卫的最终目的是要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因而正当防卫应以不法侵害人停止或不能继续进行不法侵害为限。但对暴力性案件,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如何评判, 由谁评判, 无统一规定, 也无法认定, 这就给执法带来了随意性。笔者认为, 评判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应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