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78一179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
摘要】我国环境压力日益增大,人们的环境权益受到侵犯和威胁,进而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严峻的环境危机开始促进
汪劲教授认为“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制定、立法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利影响,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或环境后果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而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则是对于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但对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未涉及。在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第七条也仅仅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特别是对综合规划中地位最高、作用最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未纳入该法的适用范围。由此看出我国环评立法思想还不够解放,无论从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有必要进一步充实,使环境影响评价从点源评价扩大到面源评价,从微观层面到宏观层面进行评价。
评价的内容单一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78一179页。
2汪劲:《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一环境与开发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我国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只是对单一的方案所可能造成的环境后果进行预断评价,没有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提交可替代方案。而可替代方案恰恰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没有规定可替代方案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缺憾。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无论是在进行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法律草案、建议报告、政策规划等宏观的、战略性的重大活动,还是在进行具体的开发建设等微观的行动,实现上述的人类活动在效率最优的情况下,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最小化或者环境效益的最优化。为达到此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必须包括建议行动在内的可供选择的方案。韩广等:《中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6页。
不同的方案,它所消耗的人力、资源是有所差别的,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环境、生态的负面影响都会各不相同。方案的提交者应该区分不同情况要求提交相应的基本方案和替代方案,使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比较各种方案、管理技术、减损措施,全面进行考虑,多方进行权衡,力求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环境资源成本最小化、获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从众多的方案中,我们可以选出一个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能够协调统一的方案来实施;从一个大的方案中,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步骤、程序,不同介入时期和具体地点;以及其他细节部分的不同安排。
公众参与不充分
“广泛的公众参与为政府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和可供选择的替代行为,提高了将民众价值与政府政策相融合的机会。”5刘左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释意以及实用指南》,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3页。
1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78一179页。
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第11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应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6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章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11条和21条明确了“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