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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doc

上传人:apaihuai47 2017/5/15 文件大小:5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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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行政诉讼与法治环境一、行政诉讼在形成和改善法治环境中的作用《行政诉讼法》颁布 10 周年,中国法治环境逐步形成并日益改善。在立法方面, 1989 年至 1999 年 10 年间,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 146 项, 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66项, 二者共计 212项, 相当于 194 9年至 198 9 年 40 年立法的总和(约 140 件)还多。这些立法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被行政诉讼“逼”‘出台的。例如,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没有赔偿法, 法院就没有根据确定什么情况赔,什么情况不赔,赔多少,谁有权利索赔,谁有义务赔, 从而案件难受, 判决难下。这样,《国家赔偿法》就“逼”出来了。又如,行政诉讼中,法院经常要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 但没有统一的处罚法, 法院就没有根据确定谁有权处罚, 谁无权处罚, 有权处罚者能对哪些行为实施处罚,能实施哪些处罚,处罚应遵循哪些程序, 从而审查无据, 判决难下。这样,《行政处罚法》就“逼”出来 2 了。在行政诉讼的 10 年运作中,行政管理领域的许多法律就是这样被“逼”出台的。在执法方面, 1989 年至 1999 年这 10 年间,出现了 5 个重要变化:其一,行政行为开始适用法律条文。 10 年前, 行政行为很少适用法律条文, 有的适用政策根据, 有的不指出任何根据。更早一些时候, 甚至法院的有些判决也不引用法律条文而引用政策文件。而这 10 年,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逐步都****惯了适用法律法规。因为如果不这样做, 一旦被相对人诉至法院, 就有败诉的危险。其二, 行政行为开始遵循法定程序。 10 年前, 行政行为很少讲究程序, 只要实体上不错就行。现在则不然, 行为非常注意程序。例如, 给予相对人处罚时,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说明处罚根据、理由, 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 然后再作出处罚决定( 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前,应相对人请求还要举行听证) ,向相对人交付处罚决定书;最后还要向相对人告知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等等。当然,现在也仍有少数行政主体轻视行政程序, 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违反法定程序。但这种行为一旦被相对人诉至法院, 它们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在有了一两次败诉经验后, 他们也就开始****惯按程序办事了。其三, 行政行为开始重视证据。过去,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虽然也收集证据, 但并不过分追求其确凿、充分和保障其客观性、关联性与合 3 法性, 更不注重证据的收集时间( 先取证, 后裁决) 和收集方式( 以合法方式收集) 以及对证据的保管( 附于行政案卷之中), 现在则不同,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非常重视证据, 因为证据不过硬, 行政行为一旦被诉, 就有被法院撤销的危险。其四, 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打交道时, 其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尊重。过去, 行政相对人找行政主体办事, 往往门难进, 脸难看, 事难办。如果是行政主体处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其工作人员有的更是辱骂,甚至殴打相对人,还有的任意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自由。现在, 这种情况逐步有了转变。因为, 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导致其损害, 相对人可对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样,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即使是有违法行为的相对人)打交道时, 不能不将相对人作为权利主体对待, 尊重其人格和注意不侵犯其权益。其五,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申请办理某种事项, 行政主体不作为的现象越来越少了。过去, 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行政主体不高兴时,有的不予理睬,拒绝受理;有的受理后搁置一旁, 几个月, 甚至几年后不予答复; 有的以“研究、研究”应付相对人,等待相对人“意思、意思”,相对人不“意思、意思”,“研究,研究”就没有穷尽。现在,行政主体这样对待相对人的情形就少多了。因为,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应相对人的 4 请求, 可以责令行政主体限期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再不作为, 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方面, 1989 年至 199 9 年 10 年间,出现了 3 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其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越来越宽, 数量越来越大。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 法院仅仅受理少数具体法律规定的几类案件, 198 7 年和 1988 年两年内, 整个法院系统共受理行政案件 14, 513 件,平均每年 7, 256 件(这以前更少) 。而 1989 年至 199 9 年 10 年间,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达几十种, 10 年受案总数达 460 , 308 件,平均每年 46, 031 件, 1998 年受案近 10 万件。其二, 法院的地位和权威越来越高。过去, 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或仅受理很少的行政案件, 不能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 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