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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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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0.doc

上传人:啊的生娃娃AR 2017/5/15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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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论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当前存在的诸多立法缺陷和管理混乱等现象,已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因此, 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从而使该程序的应有功能得到发挥, 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关键词:司法鉴定程序;功能;启动;完善一、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与功能 1. 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该活动中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当事人和鉴定人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即为本文所指的司法鉴定程序。 2. 司法鉴定程序的应有功能(1) 法益保护功能 2 司法鉴定程序的法益保护功能是指该程序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效用,具体而言是指该程序对国家、当事人、鉴定主体利益保护的效用。司法鉴定程序的法益保护功能通过对不同利益的平衡和整合来实现, 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鉴定程序是对不同利益进行平衡和整和的机制。(2) 权力制约功能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制约功能是指该程序对于限制法院的司法权和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权的效用。一方面, 司法鉴定的落脚点在司法, 终极目的是服务于审判, 实现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程序公开、合法, 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 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另一方面, 在司法鉴定程序的整个体系中,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主体只具有行政管理权, 不能干扰司法鉴定的正常进行。二、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尚未形成完善的司法鉴定运行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1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 3 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据此,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入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此同时,在全国各地方兴未艾的司法改革试点中“专家证人”制度亦初露端倪。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提交的鉴定结论, 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在通常情况下, 如果当事人未就对方委托鉴定提出异议,则该结论获得证据资格; 而一旦当事人质疑对方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 则该结论被搁置,法院往往出面重新委托鉴定。尽管处境尴尬,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仍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司法潜规则的认同,也符合《决定》精神,形成与“专家证人”制度近似的单方鉴定人制度。因此, 通观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 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鉴定人、专家辅助人、专家证人三足鼎立之势。[1] 鉴定人制度是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运行模式,其核心在于当事人只有启动鉴定程序的申请权, 法官享有启动鉴定和鉴定主体的决定权。与之相对应的是专家证人制度。客观而言,二者在制度设计、运行方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合理因素后,衍生发展而成的配套机制,是在法院委任的鉴定人之外,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聘请技术专家,在司法鉴定前后对诉讼中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 辅佐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 在某种意义上可 4 以说, 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呈现出在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两个相反方向上同步扩张的奇特发展态势。司法鉴定运行体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