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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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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doc

上传人:啊的生娃娃U 2017/5/15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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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试论我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 198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 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但《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年代,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公民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活资料, 现阶段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私有经济规模之大,使《继承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 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关键词】遗嘱继承制度完善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制度。由于现有的《继承法》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继承法》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在遗嘱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难免有立法上的缺陷,对于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笔者谈谈如下看法。一、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2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但《继承法》对于几种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一)录音遗嘱的立法缺陷与完善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磁带、录像磁带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录音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有信息量大, 内容丰富, 形成快捷, 利于保存, 便于使用的特点。但录音遗嘱有其自身的缺陷。比如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继承法》对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原则化, 缺乏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 1. 见证人见证的内容、程序不清,见证作用难以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录音遗嘱的效力。但《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因此, 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2. 录音遗嘱内容的真伪难以辨别。录音遗嘱是使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录入磁带用以保存的, 但人的声音经过录音后, 会发生一定量的音变, 录放设备以及磁带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录音效果, 这是其一。其二, 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时, 如果处于患病期间, 也会影响发音, 使录音遗嘱听起来与遗嘱人平时的发音有所不同,而引起争议。其三,录 3 音遗嘱使用的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 也会影响录音遗嘱磁带的音质。以上几种情况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 导致录音遗嘱引起诉讼争论,影响遗嘱的执行。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录音遗嘱的条文作如下修正完善: 1. 录音遗嘱应记载遗嘱人以及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 录音遗嘱应当记载作出遗嘱的时间和地址, 以便确认录音遗嘱的效力。 3. 录音遗嘱录制完毕后, 经回放校对无误后, 应当将录音遗嘱的载体封存,并由遗嘱人、见证人共同验证、签名, 并注明封存的年、月、日,交见证人保存。 4. 录音遗嘱实施时,见证人应当在继承人或受遗嘱人、遗嘱执行人在场的情况下,当众开启封存的录音遗嘱载体, 以确保录音遗嘱的真实性。(二)口头遗嘱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笔者认为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设立是比较合适的。但是这就涉及另外一个问题, 危急情况解除以后, 是不是马上就要立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