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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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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SM-ZD-69778
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 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 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 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 岗作业。
第十一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
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 (公司)、车间
(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对调整工作岗
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应当进行车间(职能
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 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 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 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 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 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 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
月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 “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 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 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 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
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 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 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 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 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 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 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 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虽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 的工程质虽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 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 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 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 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