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SM-ZD-41100
机动车行业维修管理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备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
(二) 、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
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三) 、有完善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包括报告 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测试分析人员;
(五) 、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维修救援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应当符合整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并具备不少于 2辆机 动车维修救援专用车辆。
第十四条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 者,品牌经营网点经营项目应在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许可项 目的范围内。连锁经营品牌拥有者跨省设立经营网点的,应 在异地设立技术服务公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节许可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应当向所在地的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一) ;
(二) 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 证明复印件。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 不得少于1年;
(三) 技术人员总数及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 维修检测设备及计虽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特约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以及维修救援 服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还应分别提供符合第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申请从事连锁经营的机动车 维修经营者,应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且品牌拥有者应 附送连锁经营品牌及授权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按照本规 定第十五条提交的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 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 的予以许可,并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日内依法发给机
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 予许可,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 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 维修经营者,品牌拥有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 请,具体审批程序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设立经营网点由
品牌拥有者向经营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资料,在审查从业人员资 格合格后,直接发给相应许可证件,因其他许可条件而产生 的责任由品牌拥有者承担。
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
(一)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企业
6年;
(二)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4年;
(三)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业户)、二类摩托车维修业 户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企业 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 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
30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根据被许可人申请,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审查 许可条件后,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
许可后180日未开展维修经营活动或者停业时间超过 180
日的,由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经营许可和相 关证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 的,在向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的同时,应当向原作出许 可维修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
30日告知作出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合并、
分立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 事先向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维修经营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许可的事项开展 维修服务。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