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核准日期:XXXX年 XX月 XX日
在下调的剂量(100 mg/天)下恢复本品治
疗。
永久停药。
患者在 100mg/天剂量下出现 CTCAE≥3 级治
疗相关的不良反应持续超过 28 天
*CTCAE =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表 2:针对血液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
在本品治疗期间已观察到血液不良反应,尤其是在治疗初期。因此,建议在治疗的第一个
月内监测全血细胞计数(CBC),每周一次,并在必要的情况下调整剂量。在第一个月之后,
建议每月监测一次 CBC,并在此之后定期监测(参见【注意事项】)。基于个体实验室检测
值可能需要在第二个月内每周一次进行监测。
对于血小板计数≤ 10,000/μL 的患者,应考虑输注血小板。如
果存在其他出血风险因素,如合并使用抗凝或抗血小板药
需要输血或造血生长因
品,考虑暂停使用这些药物和/或在血小板计数更高的情况下
子支持的血液不良反应
输血。
在下调的剂量下恢复本品治疗。
首次发生:
暂停服用本品不超过 28 天,并每周监测一次血细胞计数,直
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 100,000/µL。
基于临床评估在相同剂量或下调剂量恢复本品治疗。
如果血小板计数< 75,000/µL,在下调剂量的情况下恢复本品
血小板计数< 治疗。
100,000/µL
第二次发生:
· 暂停服用本品不超过 28 天,并每周监测一次血细胞计数,直
至血小板计数恢复至≥ 100,000/µL。
· 在下调剂量下恢复本品治疗。
如果血小板计数未在 28 天的给药暂停期内恢复至可接受水
平,或已经将剂量下调至 100 mg 每天一次,则永久停药。
暂停服用本品不超过 28 天,并每周监测一次血细胞计数,直
至中性粒细胞计数恢复至≥ 1,500/µL 或血红蛋白恢复至≥ 9
g/dL。
中 性粒细胞 < 1,000/µL
在下调剂量下恢复本品治疗。
或血红蛋白< 8 g/dL
如果中性粒细胞和/或血红蛋白计数未在 28 天的给药暂停期
内恢复至可接受水平,或患者已经将剂量下调至 100 mg 每天
一次,则停用本品。
确诊为骨髓增生异常综
合征(MDS)或急性髓性 永久性停用本品。
白血病(AML)
低体重患者
NOVA 研究中,约 25%的患者体重低于 58 kg,并且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