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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25、26、27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或和解、环境民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特殊情形、不准撤诉的阶段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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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25、26、27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或和解、环境民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特殊情形、不准撤诉的阶段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

上传人:1660287**** 2022/6/20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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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第25、26、27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或和解、环境民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特殊情形、不准撤诉的阶段 权威理解与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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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25、26、27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或和解、环境民
公益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特殊情形、不准撤诉的阶段权威理解与适用
目录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或和解】 1
第二十六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实 体判决要件没有必要。[11]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诉讼要件制度,我国对于诉讼要件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立案阶 段,其实是起诉条件的审查,与传统大陆法系诉讼要件的审查还有一定区别。
(三)我国诉讼要件裁判形式的定位
在我国,诉讼要件理论虽然已经逐渐为学术界所认识,但是实务界却并未完全认识诉讼 要件制度,并未对诉讼要件和起诉条件加以区分,将诉讼要件作为起诉条件处理,而在法院 判断起诉条件(包括诉讼要件)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是在立案阶段,那么裁定不予受理;如 果是在诉讼审理阶段,那么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均是法院针对起诉条件不存在 所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在针对诉讼要件的判定应当采取何种形式的问题上,我国和以德、日为主的大陆法系 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即我国采用裁定的形式,而德、日等德意志法系国家那么采用判决的 形式,究其根源乃在于,德、日等德意志法系国家经历了实体抗辩和诉讼抗辩由融合到分 立的历史衍变,而我国那么并未经历这一过程,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从一开始便截然分开,且 正是因为实体事项和程序事项的明确区分才设定了针对实体事项的判定形式采用判决,而针 对程序事项的判定形式采用裁定的基本路径。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经过 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以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主要针对的第一审程序中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驳回诉讼请求那么是人民法院 依照实体法的规定审理案件,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以判决予以拒 绝的司法行为。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认评价。
(四)裁判形式的选择
在诉讼请求已得到全部满足的情况下,在原告不撤诉的情况下,究竟是采用何种形式为 案件作出最后的判断,实务中有不同的做法:一是裁定驳回起诉,一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是裁定终结诉讼。
按照我国通行的观点,判决和裁定存在以下几点显著区别:(1)判决是用来解决案件实 体问题也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的结论性判定,而裁定那么是用来解决案件的程序性事 项的结论性判定;
(2)判决必须在案件全部审理终结以后或者局部审理终结以后才能作出, 且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而裁定既可以在案件审理终结以后作出,也可以在诉讼程序 进行过程中作出,而且一个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先后作出多个用于不同程序性事项的裁定;(3)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都可以依法提出上诉,而裁定中那么除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 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均不得提起上诉;(4)判决的形式要求非常严格,只能采 取书面形式,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而裁定的形式相对灵活,以书面为主、口头为例外, 除法定采取书面形式且符合法定格式要求的局部裁定外,均可使用口头形式对紧急程序事项 予以处理。[12]
认为应当适用裁定的理由是:诉的利益是为了考量“具体请求的内容是否具有进行本案 判决之必要性以及实际上的效果(实效性)”而设置的一个要件。[13]只有具备这种利益, 才有提起诉讼的可能;如果在诉讼程序中发现没有这种利益,或者这种利益已经消失,那么 其结果就是驳回诉讼。如果在诉讼中已经出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实体上无理由已经清楚的 情况,就应当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是否具有实体判决要件没有必要。[14]而驳回起诉的民事 裁定,“尽管是一种程序上的处理,但它们却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受到法院的 司法保护的重大问题。” [15]该类民事裁定一经做出,要么启动了某一诉讼程序进而开启了 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要么否认了当事人对启动某一诉讼程序的意愿从而使其丧失诉权, 要么结终了某一已经开展的诉讼程序并产生了既判力。[16]因此,在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已丧失诉的利益,原告如果不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认为应当适用判决的理由是:一是通过我国现行判决和裁定制度的比拟,针对诉讼要件 的判定更倾向于判决的特征。通过对判决和裁定的特征进行比拟可以发现,对于诉讼请求是 否全部实现,并非是一个程序性的事项,虽然从外表上看,诉讼请求是诉讼要件之一,在程 序性事项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但并非是必须要做出裁定的判断标准,并不能仅仅因为诉讼要 件系程序事项即认定针对诉讼要件的判定应当适用裁定。二是从诉讼审理对象的二元结构出 发,也应当将针对诉讼要件所作出的判定定性为判决。在诉讼审理中,构成审理对象的不仅 应当包括作为实体事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