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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20 年 1 月 22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等效性试验应当备案;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符合相 关规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并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申请药品注册,应当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数据、资料和样品,证明药品 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
使用境外研究资料和数据支持药品注册的,其来源、研究机构或者实验室条 件、质量体系要求及其他管理条件等应当符合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 通行原则,并符合我国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变更原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所载明的事项或者内容 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药品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 验证,充分评估变更可能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按照变更 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 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持有人应当 持续保证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 请药品再注册。
第十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支持以临床价 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适用突破性 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在药品研制和注册过程 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专业技术机构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沟通交流、优先 配置资源、缩短审评时限等政策和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 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制度。在审批药品制剂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 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药品审评中心建立 化学原料药、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登记 信息进行公示,供相关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选择,并在相关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审评 时关联审评。
第十五条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实行分类注册和转换管理。药品审评中心根据 非处方药的特点,制定非处方药上市注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 布。药品评价中心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上市后转换相关技术要求和程序,并向 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前、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以及药品上 市许可申请前等关键阶段,可以就重大问题与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进行 沟通交流。药品注册过程中,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 织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程序、要求和时限,由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依照职能分 别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药品审评中心等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 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审评、核查、检验、通用名称核准等过程中就重大问题 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收载新批准上市以及通过仿制药质量和 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品目录集,载明药品名称、活性成分、剂型、规格、是 否为参比制剂、持有人等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化学药品目录集收 载程序和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支持中药传承和创新,建立和完善符合中药 特点的注册管理制度和技术评价体系,鼓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研究方法研 制中药,加强中药质量控制,提高中药临床试验水平。
中药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当进行临床价值和资源评估,突出以临床价值为导 向,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 药品上市注册
第一节 药物临床试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药物临床试验是指以药品上市注册为目的,为确定药 物安全性与有效性在人体开展的药物研究。
第二十一条 药物临床试验分为I期临床试验、II期临床试验、III期临床试 验、W期临床试验以及生物等效性试验。根据药物特点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包 括临床药理学研究、探索性临床试验、确证性临床试验和上市后研究。
第二十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 验机构开展。其中,疫苗临床试验应当由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规定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或者组 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完成支持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等研究后, 提出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的,应当按照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经形式审 查,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药品审评中心应当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 技术人员对已受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审评。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应当自受 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并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网站通知申请人审批 结果;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