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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释义(十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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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著作权法释义(十五)
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 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 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 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 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诉前禁止令和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乃是新 增加的规定。
诉前禁止令,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停止有关人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 为的命令。诉前保全,是指在诉讼前,人民法院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 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采取诉前禁止令 和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 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 会使申请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3、必须由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申请;4、申请人 必须担保。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如下(诉前禁止令同理):
诉前财产保全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该侵权行为有关的 财物。
人民法院经审查,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 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 即应解除保全措施,以免被申请人因被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其经济损 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
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 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 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担保,申请人不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 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乃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 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证据保全是指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 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全的制度。此次修 改著作权法,考虑到应当使我国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水平与《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相一致,特增加了此项规定。根据本 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要符合以下条件: 1、只有著作权人或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才能提出申请;2、证据有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的可能性;3、只能为制止侵权行为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