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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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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doc

上传人:yunde112 2014/12/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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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与长春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对贵公司所提供的关于本纠纷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详细的审查,现就本纠纷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依据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贵公司提供的以下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2004年6月16日签订);
2、《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12月29日签订);
3、《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签发);
4、《公证书》((2008)吉长忠诚经证字第1号);
5、《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签发);
6、《关于停水停电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发);
7、《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7月24日签发);
8、《关于敦促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签发);
9、《关于敦请立即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通知》(贵公司于2008年10月17日签发);
10、《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有限公司通知的回复》(车装公司于2008年4月7日签发);
11、《关于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7月24日<关于迁出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的紧急通知>的答复意见》(车装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签发);
12、《关于出租方吉林省XXX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侵权行为给承租方长春市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其长春市人民大街7351号租赁场所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请求》(车装公司于2010年4月5日签发)。
二、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的分析
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本所认为贵公司与车装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贵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在贵公司与车装公司签订的两份租赁合同中的第二条均约定了“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搬出”的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符合该条约定,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关于该条中“出租方整体用途发生改变”这一用语,本所认为,可以有两种理解:
1、出租方主观上要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2、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所出租的房屋用途不得不改变。
如果按照第1种理解,则出租方有权随时根据自己需要改变房屋用途,即可以将用于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或用于其它用途。此时,只需履行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的义务,租赁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方即告解除,承租方应按约定于3个月内无条件搬出。贵公司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
任。
如果按照第2种理解,则贵公司需要提供发生出租房屋必须改变用途的客观情况的证据,例如贵公司在2008年1月7日所发出的通知中所称的长春市环保局、朝阳供电局、南湖派出所消防治安科认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