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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房产赠与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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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房产赠与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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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房产赠与合同范本).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赠与合同(房产赠与合同范本)
一、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零一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肯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全部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运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全部权始终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赠与标的物南房1间仍为李A夫妇共有财产。而李A对李C的赠与则已经实际交付、运用,并刚好办理了房产的过户手续,房屋的全部权已经转移,故该赠予合同在形式上是成立且生效的。
  2、其次份赠与合同,虽生效但其效力不能及于全部房产。11017年,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形式上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法院同样不能支持。本案争议的房屋是李A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李A妻子去世后,全部房屋未进行家庭析产继承,始终处于共有状态。所以,李A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权处分其妻的遗产,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系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行为,即对李A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有效的合法处分,对其他人应继承部分的赠与是无效的无权处分。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之妻的遗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可见诉争的南房并未确权。李B以财产权属为由起诉,并非以遗产继承为由,故不应支持李B的诉讼恳求,对此只能另案解决。


  综上,赠与合同成立,不必定就生效,赠与的生效要件是赠与物的实际给付,就本案而言就是不动产全部权的要式转移。本案原告所依据的赠与因不具备实际给付要件而未生效,故其诉讼恳求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本应以其父无权处分其母遗产份额,要求接着分割其母部分遗产即南房1间为诉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57号院内的南房1间虽登记在李A的名下,但系李A与其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101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李B也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公证,但李B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运用该房,故该赠与合同无效。
  11017年,李A之妻病故后,李A将57号院内的全部房屋包括南房1间赠与李D之女李C,但李A之妻病故后,因家庭成员未对57号院内的南房1间析产继承,该南房1间仍处于共有状态,李A自行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系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李B要求确认该南房1间属自己全部的诉讼恳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恳求。


  以上就是房产两次赠送处理的一起详细案例分析,信任会给读者挚友一些帮助,让大家可以了解清晰这方面的法律学问。
>房屋赠与合同5
  甲方(贷款银行):
  乙方(售房单位):
  丙方(购房人):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样约定,在丙方与甲方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托付贷款借款合同》后,甲方将贷款划入乙方的银行存款账户。同时,丙方须托付乙方代办《房屋全部权证》,乙方办妥丙方《房屋全部权证》后,须将《房屋全部权证》干脆送交甲方收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权证》交给丙方。在收押期间,丙方要求调换、转售、转让住房时,乙方必需事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帮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房屋全部权证》送交甲方收押时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屋赠与合同6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处: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