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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法中的罪刑中法定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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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法中的罪刑中法定原则.doc

上传人:apaihuai48 2017/5/16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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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刑法中的罪刑中法定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浅议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概念和产生的历史过程。认为这一原则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产生的。我国新刑法明确罪刑法定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重大进步。本人从新刑法强调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废除类推制度、刑罚减轻的限定、刑罚规范四个方面对新旧刑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分析比较, 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和派生原则, 以及在新刑法中的运用和体现。同时,还指出了新刑法尚存在着一些概然性条款、量刑宽严、幅度偏大、法律解释不够严格等缺陷之处,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认为应从尽快建设一支高素质司法队伍、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不断补充完善刑事立法入手,促进新刑法的贯彻实施。关键词: 新刑法罪刑法定基本内容及原则新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从而在我国刑法史上第一次确立了完全意义上的罪刑法 2 定原则。在刑法典中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我国法制建设、司法实践无疑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指导作用。本文试对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一些粗浅的阐述。一、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其产生罪刑法定是目前世界各国刑法中普遍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 有哪些犯罪, 各种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各个刑种的具体量刑幅度等, 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产生的, 反映了人类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客观要求。其早期思想渊源,一般公认为 1215 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 39条。它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在奴隶社会, 法律不仅极不完备, 而且一般也不公布于世, 没有罪刑法定可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到了封建社会, 法律条文日益增多, 调整范围也日趋广泛, 诉讼程序也逐渐完善, 但所有的封建统治者还奉行罪刑擅断原则。法令都是根据皇帝意志制定的, 定罪和判刑都依照君主的旨意。历史的车轮推进至资产阶级启蒙时期,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对罪行擅断进行了强烈抨击, 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后得到确认,并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刑法得到体现。废 3 止罪行擅断,确立罪行法定无疑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没有制定刑法典,一些单行法规确定的罪名及其刑罚也比较笼统, 甚至有犯某某罪送交人民法院惩处的规定,故无罪刑法定之规定。 1979 年制定刑法时, 由于类推制度, 致使人们对我国刑法是否施行的是罪刑法定原则颇有争议,形成了“基本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即以罪刑法定为基础,以类推为补充的原则。直到 1997 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 我国新刑法取消了类推制度, 在刑法典中将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明确加以规定。二、罪刑法定的基本内容及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内容是指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由此又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1****惯刑法的排除。即犯罪与刑罚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文规定, 不得适用****惯法;(2) 刑罚法规不溯及原则。即刑法法规只能适用于其实施以后的犯罪, 而不能适用于实施以前的行为;(3) 类推解释的禁止。因为不依据刑罚法规而恣意适用刑法, 会侵害个人的自由, 所以要禁止类推解释而采用严格解释;(4) 绝对的不定期刑的禁止。即完全不规定刑种和刑期的刑罚必须禁止; (5) 刑罚法规正当的原则。这是指刑罚法规的形式和内容都必须正当, 即所谓的实体的正当, 这包括明确性的原则和刑罚法规的内容正当的原则。 4 新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其具体内容也充分体现了这个精神,具体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一) 强调明确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我国 1979 年制定的刑法典在时间效力上虽然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 但是由于立法时没有明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 致使在以后补充法中出现了溯及以往以及加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现象。例如: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就规定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提高了法定刑。同时明确:“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案件, 适用本决定。”上述决定在时间效力上都采取了从新原则, 同我国刑法相矛盾。但这在当时不能说是错误的, 因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 没有限制这类规定。但在修订后的刑法颁布以后,就不能再出现类似的现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此可见, 罪刑法定原则确定后, 即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