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财产保全申请书3篇 最新财产保全申请书
一、诉讼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当事人书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申请书中应当向受诉人民法院说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缘由,恳求保全的标的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二、诉前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马上申
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供应担保,不供应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需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实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马上起先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实行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是指状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马上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财产保全时所制作的文书。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将来提起的诉讼必需是给付之诉,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争议必需具有给付的内容。这样,实行保全措施,才有可供执行的对象,诉前保全才有意义。反之,将来提起的诉讼假如是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由于没有可供执行的对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也就没有意义。
(二)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不实行保全措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将不能或者难以得到爱护。
(三)状况紧急,如在起诉后申请财产保全将会因义务人的恶意行为或者其他缘由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四)权利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实行诉前保全。
(五)申请人应当供应担保,不供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其诉前保全申请。
(六)申请人必需在人民法院实行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该法院起诉,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六个条件必需同时具备,缺一不行。
申请财产保全,必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为所欲为随意提出。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合理合法的,将引起人民法院实行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恳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恳求的范围,主要是指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诉讼恳求的数额基本相等。例如,借贷纠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应与借贷数额大致相等。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例如,恳求返还木材价款之诉,被告已将木材加工成家具,家具就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尽管家具的价值可能超过木材价款的数倍,法院仍旧可以对家具实行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财产保全的范围,既考虑到要爱护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