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活实例
刘女士家住本市某小区,邻居王先生在自家房屋的阳台侧面安装了一个空调机的散热器。入夏以来,王先生家一开空调,散热器就向刘女士家卧室的窗户方向吹来热风,害得刘女士大热天不敢开窗。虽然刘女士一家都很痛苦,但是不知道邻居家的行为是否违法,他们有没有权利要求邻居家拆除散热器。
新法解说
实例中,王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刘女士家
的通风权,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相邻关系方
面的规定。刘女士有权要求王先生排除妨
碍,如果对方对其造成损失,她还可以要求
对方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84条
《民法通则》第83条)
物权法案例
李某与陈某是一对年轻夫妻,想要买一套房子。这时正好某房产商推出一个楼盘,其中推介,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可获得九五折优惠。因为陈某的母亲王某是教师,于是他们拿了王某的教师证以王某的名义购得了一套房子,并在房地产证上以王某的名义登记。后来李某与陈某闹离婚,要分割财产。这时岳母王某出来主张房子是她的,并有房地产证书为证。于是李某拿出购房时银行付款的单证,以及多年来居住该房子的事实主张该房子实际上是属于李某的。设:如果在诉讼期间,王某将房子卖给袁某,并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该房子的所有权该归谁?李某有什么办法去防范呢?
答案
若以《物权法》为依据,不动产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以登记为
转移要件,因此经过合法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归“记载于登记
簿”(法定)的所有人所有。因此王某是合法的权利人。如果陈
某和李某或房产公司主张原来的购房合同无效并确实经仲裁或
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这时如果能确实证明王某并无购房意思表
示也未出钱购买,可以认定该房产为陈某和王某所有。
在诉讼未结束前,该房产是有争议的财产,但并未涉及“无权
处分”的问题,因为在表面上,王某仍旧是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人,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袁某合法取得房屋所有
权。袁某不存在“善意”“恶意”之分,因为袁某就算是尽到了善良
注意义务,房产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仍旧是王某,袁某无义务
去了解房产的具体出资人是何人,因此袁某只要是以合理价格
购买的,而且办理了登记手续,他就可以取得房屋的产权。
某企业经理丢失提包一个,内有现金、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财物丢失后,他立即在电视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明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几天后,市民张某在下班回家路上拾到了该提包,在交付时,失主提出,当初播发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找到提包,考虑到包内只有1万元现金,因此只能给2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拒绝交付提包。最后经有关部门调解,以张某获得1万元酬金了结。
答案:
该实例涉及的是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一般来
说,悬赏广告有以下成立要件:第一,必须是依照
《广告法》对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广告的方式
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文字的,也可以是口头
的;既可以通过登报声明、电视广播的方式,也可
以是张贴通知的方式。第二,报酬的具体形式和数
额并无限制,只要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均
可,例如金钱、实物,或是奖章、证书
有了悬赏广告,是否如果失主不按广告约定给付
报酬,拾得人就可以不归还遗拾物了?或者因为拾
得人本来就应该归还遗拾物,所以悬赏广告可以不
算,失主可以不按照广告约定给付呢?这些疑问,
《物权法》给出了明确答案。
《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拾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拾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换句话说,一旦发布了悬赏广告,广告人就有义务按照广告履行承诺;而另一方面,返还遗拾物也是拾得人的法定义务,他应该返还。具体到该实例中,,而拾得人张某也有义务返还该提包。
相关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09条第112条)
生活实例
(天津)市民张某有一处住房,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书,证书一直由张某的母亲保管。后张母的朋友李某从张母处取走
了该房产证,随即以该房产证为抵押与某银行订立了一份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该银行与李某到房管局进行了房产价值评估,又将房
产评估报告连同借款合同及以张某名义书写的委托书等递交给房管
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张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即向房管局
提出异议,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审理期间,当被告房管局的诉讼代理人出具了署有张某签名的
借款合同和委托书时,张某当庭予以否认,后法院经过对该签名的
司法定,证实借款合同和委托书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书写。法院
经过审理认为,房管局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未严格审查而
将张某的房屋错误登记抵押,判决撤销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地产抵押
权证书。
新法解说
该实例属于不动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
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的情况。
异议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应该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