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共同履行。
第一条 委托设计制作的项目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子信箱: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传真:
电在补充条款中进行说明或签定补充协议。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成果文件,且委托人按合同规定付清受托 人全 部设计制作费后,本合同关系终止。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诚实信用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 的手 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 证据表明 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 继续不履行, 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委托人中途废止合同,按未履行部分项目费用的 %,向受托人偿付违约金 ; 超
过合同规定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 偿付违约金。
受托人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按未履行部分项目费用的 %,向委托人偿
付违约金 ;不能按期履行合同,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完成部分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第十五条 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 委托人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 委托 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受托人:
1. 受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 )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 受托 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
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 否
则,
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
求变更一方应及时
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 (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 签订书
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 变更 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
何权利和义务,任 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 明确 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九条 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