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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zhuwo11 2022/6/21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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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卷烟物流分公司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安全管理,保护企业财产和保障职工 生命安全,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公司车辆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法》和《重庆市烟草行业车辆安全状况分类车辆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检验与安全检查 制度。
(一)做到驾驶员自查、互查、车管部门组织检查三结合,实行 定期检测,强制维护,检测(含自检)不合格的车列车长已到使用年 限应报废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停驶车辆应作封存,封存和启封 车辆应报安全保卫部和市局安保处备案。按规定搞好车辆更新和报 废。
(二)随车修理工具(千斤顶),灭火器,车辆设施(轮胎、钢 圈、棚布)等丢失,驾驶员必须按原价赔偿。
第十一条 调配管理应实行定人定车,急事先用,分散使用与集 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公司所有车辆一律由车管部门统一管理(送货车辆由送货 部负责管理,公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度,安排工作用车。
(二)公务车辆主要保证公司领导工作用车,在保障领导工作用 车的前提下,部室因工作急需用车时,必须严格履行派车单手续。
(三)送货车辆主要保障卷烟配送用车。
(四)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申报并填写派车单,注明事由,经分 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车管部门,车管部门凭派车单派车,驾驶 员凭派车单出车。
(五)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个人,确因特殊情况急需用 单位车辆的,必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的派车单,车管部门凭 预收费用后再安排用车,车辆返回后,车管部 门以该车实际行驶里程出具通知单,用车人凭此单据到财务部门结算 费用,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使用单位车辆。
(六)外单位因特殊情况要使用本公司车辆,必须经主要领导同 意后,车管部门方能派车。
(七)车辆使用人要求驾驶员高速或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不制 止疲劳驾驶造成所使用的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应负连带责任。
1、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轻微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 偿经济损失的 2%。
2、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一般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 偿经济损失的 3%。
3、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赔 偿经济损失的 4%。
4、凡发生甲方负次要责任以上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使用人负责 赔偿经济损失的5%。事故责任认定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书为准。
(八)车管部门应与用车部门签订车辆安全使用责任目标书,制 定车辆管理办法,并且车辆使用情况要有登记,临时性工作安排要有 派车单,经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后方能出车,杜绝部门用车公私不分, 安全责任不清的现象。
(九)如遇自然灾害抢险,重特大事故,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 应优先使用车辆,保证将事故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实行集中停放管理。
(一)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场位置,如检查发现车 辆不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场位置,车管部门应给当事人相应的经济和 行政处罚。
(二)严格节假日车辆安全管理,节假日前必须封存车辆(值班 车辆除外),并把车辆钥匙和手续交回车管部门保管,严禁公车私用, 停车场必须有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或措施,应制定车场的安全管理 办法。对发生的停放车辆和各种损坏和丢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并进行严肃处理,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 营运车辆的手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装载要求和 驾驶原则应符合交通部第
13 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车辆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营运车辆必须进行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险,以及 货物保险(由于驾驶员的责任造成货物的短差,驾驶员负责按公司成 本价赔偿),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含招聘,借用职工)必须 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车辆费用管理应按公司《车辆费用管理规定》和从节 约出发的原则来加强管理。
(一)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前必须向车管部 门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修理,如需换件时必须先书面报告(列换 件名称),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换件修理,结算费用时必须凭换件单, 并交回旧件,否则不予报销。
(二)驾驶员换件时,材料在 100 元以下必须请示车管人员, 100 以上 500 元以下请示车管部门负责人,500 元以上请示分管领 导或法人代表批准。
(三)凡属人为造成发动机及缸体损坏或报废者,以及牙包,牙 箱损坏的,由驾驶员赔偿修复损失费的 50%,而且取消当年年度评 选先进资格。
(四)车辆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实行走一趟报一次,按照出勤 的车次和天数衔接过桥费及停车费。
第十五条 用车部门(含经常性和临时性用车部门)应同车管部 门相互配合,对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共同负责。用车部门除应遵守《道 路车辆安全法》中关于乘车人的规定外还应提醒和监督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