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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活动中的法律中推理.doc

上传人:apanghuang6 2017/5/17 文件大小: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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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论司法活动中的法律推理[ 论文摘要]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 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而目前我国法院的绝大部分的判决书过于简单, 不注重说理论证,往往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究其原因: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加剧, 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案件,处理的难度相对加大,法官的审判任务很繁重,无暇顾及说理论证; 二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律推理理论还没有形成体系, 缺乏研究, 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不熟悉,甚至是盲区。一个可喜的现象是,最高院已重视对法律思维方法的研究, 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一批宣传法院优秀的说理充分、逻辑严密的裁判文书的读物, 是广大法官学习和研究,增强法律思维能力的很好的素材,对审判活动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官是履行独立审判的 2 唯一主体, 通过正确适用法律, 定罪量刑, 定纷止争, 以实现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法官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途径就是运用精湛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司法技能, 制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而这一过程, 法官需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判决结论正当性的理由。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法律推理理论没有形成体系,许多法官对法律推理的理论和方法基本不熟悉, 甚至一无所知。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作一浅析: 一、法律推理的历史分析与审判价值功能法律推理作为一种审判法律思维方法不是天生就存在的,法律推理的萌芽是在公元 11 世纪产生的,它的思想来源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即辨证推理的学说。法律推理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 它以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为基础, 以民主政治为土壤, 以法律规则为前提,以为裁判结论提供正当理由为目的。法律推理与前法律社会神明裁判的非理性的、愚昧的审判方式以及封建专制社会半理性的、专断的审判方式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前法律社会, 不存在民主和法律规则, 法律推理缺乏存在的土壤和前提, 人们通过占卜、抓阉的方式决定裁判活动。近代美国学者伯顿认为, 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 3 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 法律推理是一个与实践理性有关的问题, 通常指对法律命题的推理, 这种推理可能是从法律规定出发, 或从案件事实出发, 包括从上位规则推出下位规则的过程, 或从事实推出法律后果的过程。法律推理渗透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具有横断性特点的法律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在审判活动中的功能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法律的适用首先要确认事实, 但是有些事实不能直接证明, 只能通过另一事实的存在与否通过逻辑推理得知。例如, 刑事责任和许多民事责任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 过错这种心理状态是否存在只能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这个事实中推出。 2、从上位规则推论出下位规则。从全国人大立法到行政法规、从某一法律规定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的过程等等,实际上都是从上位规则得出下位规则的推理过程。 3 、从法律规定和个案事实的认定得出判决的过程。法律推理的上述三项作用都围绕着一个核心目的即合法性论证。这种合法性论证可能是直接的肯定的论证, 也可能是通 4 过证明作为前提的不合法事实的存在,以证明结论的合法性。最简单的例子就是通过证明下位法律对上位法律的违反,从而证明撤消下位法律的判决的正当性。我们对法律推理最直接的印象就是三段论式的推理过程: 大前提是法律规定, 小前提是个案事实, 得出的结论是判决。为形象的阐明法律推理的功能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 笔者综合陈霞诉曾义全“借贷”一案, [1] 进行必要说明: 2000 年7 月原告来丹阳打工,与被告相识,并保持一段时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 年4月 2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购房款 10000 元,约定 2004 年5 月 20 日归还。同年 6 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应诉后提供一份正面注明“欠陈霞人民币 28000 元,此款付清后, 从此两人不存在任何关系”( 落款时间为 2003 年7月 18日)、背面载有陈霞收款 27000 元(落款时间为 2003 年 10月15 日)。被告辩称: 原告系舞厅服务员, 双方婚外情后,在 200 3 年7 月曾协议由被告补偿原告 2800 0 元以了结双方的不正当关系。但 2004 年原告继续纠缠被告,被告答应与原告在保持4 年不正当关系并因此同意给付原告 100000 元买房。本案中,法官没有仅凭欠条作形式上的推理出被告应 5 当偿还房款, 而是运用日常生活习惯和当事人相互间曾有过的不正当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