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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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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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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7-23
【正 文】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法规名称】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07-23
【正 文】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连续处罚执行准则
第1条
本准则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主管机关依本法所为限期改善、补正之行政处分,应以书面记载下列事项:
一处分事由。
二应改善、补正事项。
三改善、补正期限。
四完成改善、补正应检具之证明文件。
五届期未完成改善、补正者,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记载之事项。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排放废(污)水未符合本法所定标准者,主管机关为前项之记载,第一 款含未符合该标准之水质项目、水质及违反之法条;第二款含排放之废(污)水应符合该标准对该 事业别所有水质项目之管制限值。
第3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完成改善、补正者,应依附表及下列规定检具证明文件,送达主管机关 报请查验:
一排放之废(污)水未符合本法所定标准者,应检具未符合标准之水质项目其水质检验报告。
二自行停工、停业者,其停工、停业证明文件。
三主要生产设施已搬迁,且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无继续生产、制造、加工之事实者,其无 继续生产、制造、加工之证明文件。
四无废(污)水排放者,其改变生产制造程序或水污染防治措施致无废(污)水排放之证明文 件。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记载于处分书之文件。
第4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违反本法规定经通知限期补正或改善,其改善完成认定之查验方式规定 如下:
一检齐第三条规定之证明文件送达主管机关。
二经主管机关查验,认定确实完成应改善、补正事项。
排放废(污)水未符合本法所定标准者,主管机关执行前项第二款之查验,得以水质检验或以 功能测试水污染防治措施功能是否足够为之。
第5条
按日连续处罚之起算日,依下列规定:
一未于改善期限届满前检齐改善、补正完成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报请查验者,自改善期限届满 之翌日起算。
二于改善期限届满前,检齐改善、补正完成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报请查验,经主管机关于改 善期限届满前查验,认其未完成改善、补正者
,自改善期限届满之翌日起算;主管机关于改善期限届满后查验,认
其未完成改善、补正者自查验日起算。
第6条
事业或污水下水道系统于按日连续处罚执行期间检齐改善、补正证明文件送达处分机关者,自 送达之翌日起暂停开具处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