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住宅改变用途通知范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后,计划单列市建委: 随着房屋商品化的不断推,已确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的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向购房人公布物业管理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加收物业管理费用,购房人也要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对住用户提供的特约有偿服务要实行明码标价,定期地向业主公布收支状况,接受业主监督。 四、要加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养护基金的管理。
公房出售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1017]65号)的要求,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中,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与管理,也应作出明文规定;一些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已从售房价款中提取该项基金的,应在商品房购售合同中说明。
该项基金要专户存人银行,不得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时,由物业管理企业作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
为加强 (以下简称 “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 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防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防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