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 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 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 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 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 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 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第四条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7 年及以上;四)无刑事犯罪记录。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一) 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 1 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 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 1 年及以上; 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 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 1 年积 3 分。(二)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 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 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 1 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 1 分, 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 1 年积 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 学位)的, 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 大学专科( 含高职) 10. 5 分, 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 15分, 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 26分, 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 37分。学历( 学位) 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 学位) 为准, 不累计。取得学历( 学位) 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 学位) 积分不累计。(四) 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 1 年加 2 分,最高加 6 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 年加 4 分, 最高加 12 分。(五) 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 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 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 12 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 6 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 工作每满 1 年加 2 分, 最高加 6 分。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 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 1 年加 2 分,最高加 6 分。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