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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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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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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证软条款”诈骗案例分析
涂永红 南非华裔商人李华是一家南非公司总经理,2005年被中国法院判处诈骗罪成立,原因是其“以设置信用证软条款、伪造客检单等手段诈骗”。

案例经过

2005年初,同纠纷,法院认定为诈骗缺乏法律依据。
2006年1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

法学会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郑贤君指出,李华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合同纠纷还是商业诈骗,为了搞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来认识一下信用证及其所谓“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即贸易关系中的出口商)开具的规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承担付款责任,因而对出口商的利益保证更为充分。根据国际惯例,受益人取得信用证金额的唯一条件是提供与信用证要求严格一致的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许多进口商或开证银行便利用这一点设置陷阱条款(也称软条款),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动辄出现不符点,为其拒付货款寻找借口,以保护自身利益或争取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交易条件。
信用证陷阱条款的类型多样,常见的有:
第一,规定开证行另行指示或通知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证。在此类中,待通知的项目有装船期、船名及装载数量、样品检验认可、进口许可证取得等,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申情人很可能不予通知,即使在有些交易中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作出指示,也常常因为有效期临近,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创造了条件。
第二,规定必须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经买方检验合格方予付款。作出此项规定,银行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已无从谈起,实质上把信用证结算变成了托收业务中的远期承兑交单,出口商风险剧增。
第三,规定某些单据必须由指定人签署方能付款,例如规定由特定人(通常为开证申请人指定)签发客检单。这一做法实际上把信用证变成了可撤销信用证,且在实践中即使开证申请人出具了客检单,仍随时可以客检单签章与留底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本案中,李华采用的就是这种方法。
第四,无明确保证付款条款,或明确表示开证行付款以进口商承兑出口商汇票为前提,事实上已将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信用蜕变为商业信用。
第五,要求提供不易获得的单据,如违反运输业务常规,要求提供装在舱内的集装箱提单等。
第六,设置不易被察觉的陷阱,使出口商难以取得合格的单据,从而随时保留拒付的权利。
信用证的陷阱条款形形色色,不胜枚举。然而在实践中并非难于识破,只不过在很多情况下进口商抓住出口商急于出口的心理,以私下允诺甚至另定协议的方式消除出口商对陷阱条款的疑虑,事后一旦需要拒付则又由开证行出面以单证不符加以拒付。由于信用证本质上属银行信用,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进口商的允诺或协议能否兑现取决于进口商本身,信用证在不知不觉中性质已发生了变化,银行对出口商的保证也就无从谈起了。在信用证诈骗中,行骗者始终围绕着信用证自身的特点和利用被害人自身的弱点进行诈骗。我国是外国卖方利用假单证行骗的主要受害国,其中重要原因就是进出口商水平不高,不懂信用证业务,不懂航运,消息也不灵通,甚至缺少一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