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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补贴规则:国际反补贴法的重大发展.doc

上传人:住儿 2022/6/21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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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补贴规则:国际反补贴法的重大发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上游补贴规则:国际反补贴法的重大发展
李仲平 摘要:上游补贴概念的提出,赋予了补贴更加宽泛的定义和判断标准,将手反补贴的价值理念拓展至产品的生产要素领域,从而扩大了反补贴调查的适用范围。而美国商务部在实践中所演绎出的一整套补贴利案中提出了上游补贴的第三个构成要素。美国钢铁生产商在该案中指控,巴西政府对电力生产提供的补贴被转移给在美国销售钢铁产品的巴西钢铁生产商。美国商务部认为,被补贴的电力以同样的价格向所有巴西钢铁生产商提供,后者依据公开、非优惠费率对其消费的电力支付价款。即使存在补贴,也没有转移给巴西的钢铁生产商,所以拒绝对巴西政府提供的上游电力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的上述观点形成上游补贴的第三个构成要素,即并非所有最终产品生产商都能获得补贴。这实际上是使用专向性标准排除了广泛给予使用投入产品的最终产品生产商补贴利益的情形。
至此,美国商务部对上游补贴所持的基本立场是,除非投入产品接受的补贴被转移至下游生产商并使得下游生产商获益,并且仅数量有限的下游生产商能获得利益,否则,投入产品接受的补贴就不构成对最终产品的“间接”补贴。
。西班牙碳钢盘园案是美国商务部首次对上游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的案件。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首次关注了投入产品企业和最终产品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对上游补贴利益传递的影响。因为从本质而言,要对上游补贴征收反补贴税,就必须证明被补贴的投入产品供应商以优惠价格向最终产品生产商进行了销售。因此,当投入产品的供应商与最终产品生产商没有利益关系时,除非有强有力的相反证据,否则补贴不会被转移;而即使投入产品供应商与最终产品生产商存在利益关系,也仅在:①投入产品供应商的价格低于通行价格;和/或②投入产品供应商销售给有利益关系的最终产品生产商的价格低于销售给所有其他购买者的价格时,补贴才会发生转移。据此,美国商务部判断上游投入产品补贴是否被传递给了下游最终商品的基本标准为――上下游企业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无利益关系的企业间不存在补贴传递;有利益关系的企业也仅在投入产品价格低于通行价格或销售给其他买方的价格时存在补贴传递。
。由于调查上游补贴需要搜集、分析繁多的市场数据,美国商务部对上游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的态度一直比较勉强。在该案中,美国的氨生产商指控墨西哥国有石油公司利

用双层定价制度补贴国有氨产业,墨西哥的氨生产商购买天然气的价格远低于美国氨生产商从墨西哥采购天然气的价格。美国商务部以受益对象不限于氨产业为由,拒绝对上游补贴征收反补贴税。美国商务部的这一否定性裁决引发了美国国内对上游补贴问题的大讨论,并最终促成了《1984年贸易救济改革法》中上游补贴条款的制定。
(三)《1984年贸易救济改革法》
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贸易救济改革法案》将上游补贴定义为:(a)“上游补贴”指由一国政府提供的,在§771(5)(B)(i)(ii)或(iii)。中规定的任何补贴:
(1)由政府向用于在受反补贴税调查的商品的出口国制造或生产的产品(投入产品)提供或支付的;
(2)行政管理当局判定对商品提供竞争性利益;
(3)对商品制造或生产具有重大影响。
据此,1984年的《贸易救济改革法案》将以往美国商务部判断上游补贴构成要素的实践予以了法律化。同年,美国商务部根据该法,对巴西特定农具和墨西哥纸制品启动了上游补贴调查,并最终对巴西农具征收了反补贴税。
(四)《1 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
《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保留了《1984年贸易救济改革法》对上游补贴的规定,仅在措辞上有所调整,并无太大变动:
“如果管理当局有理由相信或怀疑1677~1(a)(1)定义上的上游补贴正在被支付或授予,管理当局应调查,是否上游补贴事实上已经被支付或授予,并且如果已经被支付或授予,应纳入1677~1(a)(3)上游补贴的数额。”
“(a)上游补贴定义。该词指出口补贴之外的任何可抗性补贴。
(1)由一国当局支付或授予给同一国家用于制造或生产受到反补贴税程序调查的对象商品所使用的某种产品(以下指投入产品);
(2)根据管理当局的判断,对该商品提供竞争性利益;且
(3)对制造或生产该商品的成本有重大影响。
(b)竞争性利益的确定。
(1)一般规定。
除(2)另有规定外,当(a)(1)所指的用于该用途的投入产品的价格,低于反补贴税程序对象商品的制造商或生产商在独立交易中从另一卖方获取该产品所支付的价格,管理当局应确定一项竞争性利益已被授予。
(2)调整。
如果管理当局在以前的程序中已经裁定,上述(1)小段中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