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 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排污口;
(三) 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四) 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
(五) 水上游乐活动;
(六) 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七) 米石、米矿、取土;
(八)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源地;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采取防治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四条在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禁 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 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停泊与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船舶;
(三)使用化肥;
(四) 建造坟墓;
(五) 丢弃、掩埋动物尸体;
(六) 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七)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报经有批准权 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级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安置。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种植,已有的应当退耕复绿。
第十五条在分散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修建渗水的厕所、畜禽圈舍、化粪池、垃圾池;
(二) 在饮用水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
(三) 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四) 擅自建造坟墓;
(五) 丢弃、掩埋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尸体;
(六)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 拒不停止的,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 改正不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和农田灌溉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 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破 坏的措施;
(三) 从事可能严重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爆破及其他活动,应当采取防治措施;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对服务人口五百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 源地进行保护,防止水井、山泉、塘堰等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破坏。
第十八条对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公路,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设置警示标志、电子监控、隔离防护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经 公安机关批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应当采取安全 防护措施,配备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