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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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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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四红旗团支部;
4、优秀团小组;
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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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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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五四红旗团支部;
4、优秀团小组;
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