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救灾物资包括
(一) 通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调配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 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 资。
(三)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救灾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使用效益,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救灾物资包括
(一) 通过国家和省、市统一调配灾区的各类救灾物资。
(二) 通过政府采购、专项采购,用于灾区救灾的各类物 资。
(三) 社会各界捐助灾区的救灾物资。
第二条救灾物资实行统一管理,专人发放,由县民政局 提出发放意见,报县救灾指挥部同意后发放到各乡(镇)人民 政府或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 时发放到各村委会和灾民手中。
第三条 救灾物资专门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 排灾民生活,解决灾区群众的吃、穿、住、医等需要。不得以 福利品方式发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干部及干部家属使用; 不得用于非地震灾害引发的困难救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救 灾物资。
第四条 救灾物资分配发放要科学合理,不搞平均主义和 “一刀切”,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深入 调查摸底,根据受灾程度,本着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优 先保证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行业,优先保证供水、供电、通讯、 交通等重点部门,优先保证受灾最严重的乡镇和重要岗位,优 先保证重灾村和重灾户。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受灾学校、 卫生院等实际情况,分清轻重缓急,依次发放。各乡(镇)人 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绝不允许因发放不 公而引发新的矛盾。
第五条 救灾物资发放要以保障重灾区困难灾民基本生活
需要为目标,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确保每一户灾民有饭吃、 有衣穿、有被盖、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地方看病。
第六条 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接受救灾物资 的县直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总账和分类账,按有 效票据办理物资入库、出库手续,做好账务处理,做到库存与 实物及时核对,账物相符,手续齐全,专人管理。
第七条 县民政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向灾区群众公 布救助条件及救灾物资数量,救助人员名单及救灾物资分配情 况要在村组张榜公示。
第八条 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