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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地检疫规程.doc

上传人:q1188830 2022/6/22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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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产地检疫规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含人工饲养的野猪)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猪的产地检疫。
合法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范围
牛、羊、鹿、骆驼。
检疫对象
3.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临床检查
实验室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养殖小区)、养殖户。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临床检查
实验室检测
5. 检疫结果处理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禽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 检疫记录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住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附件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流行性感冒、马鼻疽、马鼻腔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