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国家税务总局特急国税函〔 2008 〕 25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确保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 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 A类)》(国税函〔 2008 〕 44 号文件附件 1 )时,第 4行“利润总额”与 5% 的乘积,暂填入第 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二、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三、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 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 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 —2—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 8年3月 24 日封发校对:所得税管理司小型微利企业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联系电话 2007 年度相关指标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年初年末平均从业人数(人)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 10月 11月 12月年平均—3—征收方式纳税人申请理由: 我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现申请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 盖章)年月日实地核实情况: 经实地核实,该企业 2007 年年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资产总额** 万元,从业人数**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中工业(其他)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建议认定为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经办人签字: 科长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签字:年月日填表说明: 1、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度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确定。2、从业人数, 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