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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备 土 地 测 绘 规 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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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备 土 地 测 绘 规 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7/5/18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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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 备 土 地 测 绘 规 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储备土地测绘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储备土地测绘工作,确保储备土地测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安徽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合肥市辖区(含各开发区) 范围内的储备土地测绘工作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储备土地测绘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征用、收购(回) 、抵押、上市等过程中,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实施的各类专项测绘。第四条储备土地测绘应严格执行《城市测量规范》(CJ58 —99)、《地形图图式》(GB/7929 —1995 )、《安徽省土地利用现状图例》、《土地勘测定界规程》、《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测绘技术规范。第五条合肥市储备土地测绘使用的坐标系统以 1980 西安坐标系为主,高程系统以 1985 国家高程基准为主。使用其他坐标系统和高程基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六条储备土地测绘的图幅规格及比例一般按整地块(不分幅)出图,对于地块面积较大的采用矩形分幅( 40cm ×50cm )或正方形分幅(50cm ×50cm ),图幅覆盖不全的,可加长或加宽(以10 cm倍数加长或加宽)。地图比例宜采用 1:500 —1:2000 。合肥市二环内应采用 1:500 比例地图;二环外测区且面积较大的可采用 1:1000 比例地图;用于土地征收或其它专项用途测绘的,比例不大于 1:2000 。对于区域性测绘,为表达各地块关系,市政设施布局、道路交通的现状及规划情况的,可增加 1:2000 —1:5000 比例测绘。第七条储备土地测绘范围须全面反映储备土地的地形、地貌(建筑物、构筑物等)现状,确保城市基本地形图的现势性。测绘范围宜以城市道路、河流为街坊划定。距城市道路较远时,实测范围为储备土地外扩 60 米范围,且应涵盖储备土地四址界线外第二排建筑物(北侧外扩不少于 100 米)。储备土地附近的重要市政设施、建筑群宜增加为实测范围。第八条地图上各单位、道路、河流等名称注记以及各级行政区划界线须现时准确。第九条储备土地的外框界址点要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实测,其精度指标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5cm ,界址点上有地物的,应漆标注记; 无地物的,应拔地钉桩。第十条各类面积计算或量算应进行两次检核,较差必须在误差范围内,并按面积比例进行配赋。面积量算单位为 m 2,取至 m 2。第十一条储备土地内部堆积大量土方的,应加密注记高程点,必要时测算土方量。第十二条储备土地涉及两个以上权属单位的, 必须查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图上绘制各单位权属界线、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注记单位名称、面积。第十三条:测绘成果要求及测绘成果类型一、测绘成果要求 1、土地勘测定界图、土地供应宗地图必须标明坐标参考系。 2 、在征用土地报批时,应提供 AutoCAD 格式的电子版土地勘测定界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拐点坐标,土地勘测定界拐点坐标应与电子版勘测定界图一致,用地报批面积应与电子版勘测定界图所量算的面积一致。 3、对于国有土地收储,应标明权属单位主体、界线、拐点坐标及面积。 4 、在土地供应时,应提供 AutoCAD 格式电子版土地供应宗地图和实际供地的界址点坐标(不含代征道路等) 。实际供地的界址点坐标应与电子版土地供应宗地图一致,土地供应面积应与实际供应的电子版宗地图所量算的面积一致。二、具体测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