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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7/5/18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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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银监会颁布实施《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全文)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日颁布第 4 号令《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自 2003 年 10月3 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消息说,《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将对培育和促进汽车融资业务主体多元化、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专业化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并对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等各方面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汽车金融公司是我国新一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专门从事与汽车销售有关的消费贷款和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办法》分五章共 42 条,对汽车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出资人资格要求、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及业务规范等方面提出了监督管理要求,并对违规经营的行为做出了具体处罚规定。 2001 年 12 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允许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此开始起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在进一步广泛征求了中外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中国汽车金融市场发育的实际需要,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最终颁布实施了《办法》。为配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也将于近日公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 年第 4号)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印发施行。主席:刘明康二 OO 三年十月三日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汽车金融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经营汽车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第三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汽车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条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或者变相从事汽车金融业务, 不得在机构名称中擅自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等表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的字样。第五条出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其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 4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二) 经营业绩良好,最近 3 年连续盈利。(三) 遵守注册所在地法律,无违法、犯罪行为。(四) 主要出资人须为汽车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企业是指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企业。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拟设汽车金融公司全部股本 30% 的出资人。(五) 同一企业法人不得投资一个以上的汽车金融公司。(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条设立的汽车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二)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三) 具有熟悉汽车融资及相关业务